《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這種情形是指被審查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如實說明組織已經掌握的本人違紀違法事實。(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同案人”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的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其他人”指沒有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違紀行為的人,既包括黨員和黨的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有其他立功表現”,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抓捕其他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國家挽回損失等情形。(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違紀黨員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是指違紀黨員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采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是指違紀黨員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實施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積極措施阻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形是指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不包括將違紀所得退回送禮人等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紀律審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強迫他人違紀”,是指在被強迫的黨員沒有違紀主觀故意情況下,違背其意志,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紀的情形。“唆使他人違紀”,是指教唆、挑動、指使其他黨員違紀的情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再犯”,指黨員因違紀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后,又再次實施了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故意違紀行為。(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漏錯”。構成漏錯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一是違紀黨員前一次受到的是除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或者是政務處分等處分;二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后發現的;三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以前實施的。黨員受處分后又被發現此前未交代的違紀行為,說明其在前次組織審查期間,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向組織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問題,必須從嚴懲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同違紀、集體違紀應該如何認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除非《條例》另有規定,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故意。教唆他人違紀的,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條例》將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調整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還規定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這一數額認定規則,與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人實際參與數額計算的做法,實現了貫通。與共同違紀不同,集體違紀的主體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集體違紀包括集體故意違紀和集體過失違紀兩種情況。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需要留意不能以“集體領導”“集體負責”“集體研究”等為借口,不追究集體作出違紀決定或者集體實施違紀行為的領導成員責任。但是,以下兩種情形不屬于集體違紀:一是個人違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擅自作出錯誤決定,不能追究集體責任,只能按照個人違紀處理。二是對于在領導機構作出錯誤決定或者實施錯誤行為時,沒有參與或者表示反對的,不視為集體違紀人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在紀律審查中,對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開除黨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條例》特別強調,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進一步明確了黨員違法達到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程度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具體情形。
對于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分,遵循“先處后移”原則,即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如果違紀黨員在移送司法前,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處分人認為處分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依規依紀辦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